(网经社讯)近日,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、北京盈科(杭州)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在接受《成都商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:
1、关于直播电商存在的乱象,主要出现在商品品控不过关,以及虚假宣传现象比较严重等方面。
2、常见的直播诈骗的情形是“有货不发”。老百姓所讲的“诈骗”可能也包含卖假货,但是在刑法上诈骗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,是两个不同的罪名。虽然卖假货是带有一定欺诈的行为,但是它是两个不同的罪名。
3、而对于打赏,严哲瑀认为一般的打赏不算诈骗。“一般我们会把打赏看成是两种法律行为,有些认为他是一个赠与行为,也有一些是认为对劳务报酬的支付。”严哲瑀举例,一般以唱跳形式做直播,这可以算作劳务报酬的支付。但他指出,在这过程中,以恋爱或其他名义骗取打赏费用的这种则属于诈骗。
4、一般正规的平台已经开通了代缴税通道,但也不排除还有小平台在这方面还没有解决问题。他认为直播主播的税务问题将是后续重点监管的一个方面。
5、责任与收取费用情况相关联。如果单纯是纯佣的模式,主播承担的是广告代言人的角色;如 果是作为销售辅助,可能就要承担销售主体的责任。这在以往案例中也出现过法律争议。直接销售主体承担着与销售者相同的责任,比如在销售中出现了大量假冒伪 劣产品,可能会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。严哲瑀指出,目前直播领域,法律基本可以规制大部分直播带货行为。他认为更主要的问题还是在监管方,还存在边界不太清晰的问题。“比如说市场监管局、网信办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应该起到怎样的作用,这些需要更加明确。